退货流程
1.**检查平台规则**:首先查看交易平台的具体退货政策和规定,了解哪些商品可以申请仅退款,以及退款的条件和流程。
2.**联系卖家沟通**:如果商品尚未发货或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与卖家取得联系,说明退款理由并寻求解决办法。
3.**提交退款申请**:在满足平台和卖家要求的情况下,在平台上提交退款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如订单号、退款原因等。
4.**等待处理结果**:提交后耐心等待卖家和平台审核,期间可能需要配合提供证明材料,如图片、视频等证据。
5.**确认退款完成**:一旦申请被批准,按照指示操作直至退款到账。
合同约定
· 退货条件:在大宗贸易合同中,双方会明确规定可退货的情形,如产品质量不符约定、规格错误、数量短缺等。例如,在农产品大宗贸易中,若交付的农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大量发霉、变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退货。
· 退货期限:合同会约定买方提出退货申请的有效期限。比如,在大宗贸易中,可能规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描述不符,可提出退货申请。
· 退货流程:包括买方如何通知卖方退货、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货物如何返还等。一般来说,买方需向卖方发出书面退货通知,说明退货原因,并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照片等证明材料。
· 费用承担:明确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谁承担,如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若因卖方原因导致退货,通常由卖方承担这些费用;若因买方自身原因,如市场变化导致不需要货物,可能由买方承担费用。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则。在大宗贸易中,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若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13。
· 对于进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1。但对于非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而是其他原因如市场变化等导致的退货,则需按照一般出口货物的规定征收关税。
行业惯例
· 不同行业的产品特点和交易习惯不同,退货政策也有差异:在钢铁贸易行业,一般对货物的规格、材质等有严格要求,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退货较为常见;而在一些稀有金属贸易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大且货物通常具有特殊性,退货政策可能相对严格,除了质量问题外,其他原因的退货可能较难得到支持。
此外,在跨境大宗贸易中,退货还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海关(法规)等因素的影响,我平台退货政策按照中国海关退运管理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决定。
第四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五条 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八 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以下简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对于经审查决定不予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6)。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第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二)“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第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七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第二十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